界面新聞記者 | 呂雅萱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2023年6月以來,全國各地陸續迎來高溫天氣。6月15日,中國氣象局公共氣象服務中心發布今年首個高溫中暑氣象預報,較常年平均首發日期提早13天。6月21日,國家疾控局發布《高溫熱浪公眾健康防護指南》,提出人群健康風險干預措施和建議,指導公眾進行科學防護,預防和降低高溫熱浪對人群的健康危害。
近年來,在高溫肆虐之下,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屢屢見諸報端。當前我國高溫勞動保護機制建設有何進展?如何通過法律保護烈日下的勞動者?在全球持續變暖背景下,夏季高溫天數越來越多,高溫勞動保護話題再次引發社會關注。
各地督促做好高溫勞動保護
6月16日晚,北京一名患者因出現嚴重意識障礙被送至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急診科。接診時,患者處于昏迷狀態,體溫高于42℃,被診斷為熱射病。此后,患者出現多臟器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同樣在北京,6月18日,一名68歲的老人午睡時昏迷不醒,送至醫院后被診斷為熱射病,經1個多小時的搶救后生命體征才恢復平穩。據北京日報報道, 朝陽醫院急診科副主任醫師張清介紹,近期由于持續高溫,中暑患者明顯增多,其中熱射病患者近一周平均每天接診6人左右,已接近往年七八月份的高峰時段。
6月以來,多個國家氣象觀測站監測溫度突破高溫歷史極值,中國氣象局已于6月23日啟動重大氣象災害(高溫)四級應急響應。中國氣象學會冰凍圈與極地氣象委員會主任委員武炳義對界面新聞介紹,在全球氣候持續變暖的背景下,未來夏季高溫熱浪事件會維持增加趨勢。
針對各地持續高溫天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表示,用人單位要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加強勞動者身體健康檢查,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時間,科學確定勞動強度,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
6月15日,國家衛健委、國家疾控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督促落實作業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加大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管力度。
各省市也陸續發布地方性防暑降溫通知。6月21日,安徽省衛健委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督促落實作業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加大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管力度;6月15日,湖南省人社廳等7部門發布《關于加強高溫作業勞動保護的通知》,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不低于300元/人/月,發放時間為7、8、9月。
高溫津貼是對高溫環境下勞動者的一種勞動報酬。國家四部門于2012年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界面新聞梳理資料發現,近年來,多地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上調,河南省2022年將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工作日10元調整至15元;廣東省于2021年將高溫津貼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300元;浙江省則是自2018年起執行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高溫津貼,室內作業人員是每人每月200元。但也有一些省份的高溫津貼標準多年未漲。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表示,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容易把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混淆。她指出,發放高溫津貼對勞動者的工作環境有特殊要求,而防暑降溫費的發放則沒有特殊的人群和環境要求。她進一步指出,高溫津貼是法律規定的工資組成部分,防暑降溫費則是用人單位的福利發放,用人單位不能為了節省用人成本將二者替代、混淆乃至克扣發放高溫津貼。
除了發放高溫津貼,《辦法》還對用人單位有一系列如適時調整高溫作業時間、發放防暑必須藥品和降溫飲料、提供降溫設施、建立休息場所等做出要求。林嘉指出,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用人單位對這一系列的高溫勞動保障規定視而不見,將發放高溫津貼直接等同于高溫勞動保護。
她認為,高溫勞動保護的出發點是通過系列措施保護勞動者在高溫環境中的作業安全,而高溫津貼只是其中一種物質手段,用人單位不能只是強調高溫津貼的發放,監督機構和媒體也不應該只關注高溫津貼,更重要的是從物資、設備、停工休息制度等全方位保證高溫勞動者的作業安全。
完善法律和加強執法監督
作為目前我國在高溫勞動保護領域具有法律效用的行政規章,《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林嘉對界面新聞說,《辦法》出臺在10年前,彼時全球氣候變暖沒有發展到當下迫切需要關注的程度,其中部分條例制定得較為粗糙,且一些概念在當下具有更大的探討空間。她認為,有必要更新該行政規章,以適應整個社會正在進入應對高溫的時代。
根據《辦法》第二條,該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為例,林嘉說,從現有司法判例看,法院傾向于認定《辦法》適用于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立法律意義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但在新就業形態之下,她指出,“勞動者”這一概念在靈活用工市場中更具外延性。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等群體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用工關系并不十分明晰的情況,但這些人正是高溫天氣下切身勞作在一線的群體,是高溫勞動保護需要重點關注的對象,“如果這些群體跟用人單位之間因為沒有建立勞動關系而被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那就完全違背了高溫勞動保護制度的初衷。“林嘉說。
她建議,《辦法》應該對“勞動者”加以更加明晰的界定,并結合我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系現狀,對其適用性適度外延。在司法實踐中,也要適時擴大《辦法》中“勞動者”的適用主體范圍,讓法律真正捍衛需要受到高溫勞動保護的群體。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常務理事鄭愛青則對界面新聞表示,在我國高溫勞動保護機制中,另一處需要重點完善加強的是監督機制。她指出,《辦法》指定的是工會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而“工會在我國勞動領域的監管力和話語權十分有限”,她認為,這需要勞動監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行政機構來加強巡查機制和執法監督。
“不僅工會監督有限,在勞資關系不平等、就業壓力之下,勞動者個人維權也很難”,鄭愛青說,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過度逐利而持續高溫作業、克扣必要的降溫設施和物資、缺少高溫津貼,都會給高溫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因此,需要介入硬性監督角色來加強對高溫勞動的巡查、監督和處罰工作。
林嘉表示,作為勞動者自身,還是要發揮監督角色,若用人單位不履行高溫勞動保障,對勞動者的健康造成侵害,勞動者應該主動去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申請仲裁。她強調,但最重要的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覺比照規定來做好高溫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的高溫作業安全。
為了加強各部門對高溫勞動保護的重視,近些年,一些專家在呼吁立法機構針對高溫勞動保護專門立法。但鄭愛青認為,為高溫勞動保護再單獨立法的可能性較低,“諸如高溫作業這類涉及到勞動基準的問題,目前我國都是從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層面來規定。”
她提供的一個思路是,在安全生產法這一勞動法領域更高層級的法律中加入高溫條例,提高規范高溫勞動保護的法律層級,從而提升法律執行力,加強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鄭愛青認為,若高溫成為長期趨勢,未來人類社會需要建立高溫勞動預警機制,并采取系統化的應對方案。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中規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后,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防暑降溫的工作制度,在收到預警信號之后,應該啟用相應的高溫保護工作制度。
林嘉表示,高溫已經成為一項全社會需要共同應對的風險,從這個角度出發,地方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更新高溫天氣具體工作辦法,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調整高溫津貼,約束用人單位的雇工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監督用人單位對法律法規的落實;勞動者自身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高溫勞動的應得權益;社會各級需要積極行動以適應氣候變化,相互配合建成氣候適應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