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浙江證監局公布關于對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核查,浙江證監局發現該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部分基金業務監察稽核崗人員、基金產品準入審核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十條第四項,《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和《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未在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上年度監察稽核報告,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采用問卷方式了解投資者信息,未涵蓋其收入來源和數額,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第六條第二項、《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四、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第三十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十條的規定。
五、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十七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該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