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實發展12月21日公告,公司間接控股股東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實集團”)于近日收到上海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上實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上實集團作為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實控股”)的控股股東,在2011年上實控股間接收購上實發展63.65%股份時,簽署了《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承諾采用政策允許的方式進行業務整理,避免與上實發展發生同業競爭。該承諾履行期限于2014年7月屆滿,經股東大會審議延期3年履行前述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延期履行承諾期限于2017年7月屆滿,經股東大會審議延期2年履行前述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再次延期履行承諾期限于2019年7月屆滿。再次延期履行承諾期限屆滿后至今,上實集團未按照承諾解決同業競爭,構成了違反承諾的行為。
根據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上實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