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月18日向華微電子下發《關于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深交所決定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孫鋮予以監管警示。
2023年9月6日,上交所向公司發出《關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訪投訴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要求公司于收到工作函5個交易日內進行書面回復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前述函件回復期限屆滿后,公司先后七次申請延期5個交易日回復,最終遲至2023年11月11日才披露《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信訪投訴相關事項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在回復公告中,公司仍未按照工作函要求提供相關銀行流水等證明材料,并稱預計在2023年11月底予以提供,但經多次監管督促,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仍未提供。
綜上,公司未及時回復監管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按監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諾的時限提供相關文件,違反了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孫鋮作為信息披露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有關規定及作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