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鈦白4月30日公告,2024年4月30日,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澤龍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王澤龍合計沒收違法所得60,637,954.37元,并處以72,500,000元罰款;對洪浩煒沒收違法所得14,193,879.43元,并處以7,000,000元罰款;對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計處以46,500,000元罰款;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沒收違法所得1,910,680.83元,并處以23,250,000元罰款;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沒收違法所得789,445.21元,并處以6,975,000元罰款;對韓雨辰合計處以775,000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認為:一是王澤龍和洪浩煒通過衍生品交易安排,實質參與非公開發行,并以市價融券賣出,提前鎖定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折扣價之間的價差收益,變相規避限售期規定,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證為王澤龍、洪浩煒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行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構、提供杠桿資金支持等;中信證券知悉客戶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務;海通證券以自己名義按照中信中證的報價指令認購中核鈦白非公開發行股票,客觀上幫助中信中證及其客戶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為得以實現;韓雨辰替王澤龍等人出面執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上述行為,與王澤龍、洪浩煒共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三是王澤龍在洪浩煒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過程中,參與商議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聯系并建議洪浩煒加入套利,與洪浩煒共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情形。
四是王澤龍作為中核鈦白實際控制人,在中核鈦白2023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隱瞞其通過一系列交易安排實際參與非公開發行的情況,導致中核鈦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相關發行情況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條等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