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據央廣網,山西太原消費者王女士向央廣網?啄木鳥消費者投訴平臺反映,6月9日購買的海底撈“撈派豆花干拌麻辣燙套餐”,其中的海底撈花生芝麻調味醬包裝上顯示,分裝日期是2025年6月15日。疑似買到“未來日期”食品。
據王女士,她在?6月9日花費24.4元通過外賣平臺在太原市小店區某商場的海底撈購買了 “撈派豆花干拌麻辣燙套餐”。用餐時發現套餐中的芝麻醬分裝時間存在問題,但因常點該店外賣,起初并未在意。然而,食用一小時后,王女士出現腹瀉癥狀,她這才意識到食品可能有問題。王女士提供的圖片顯示,該芝麻醬分裝日期為2025年6月15日17:05,出品時效為 24 小時,使用方法為開封即食。
當天,王女士通過太原12345熱線反映上述問題。6月12日,王女士接到處理該起投訴工作人員的電話反饋,告知涉事海底撈商家的行為在免罰范圍內。
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做出不予處罰的依據,源自《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是屬于免罰清單之內的,清單里寫明的條件包括: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以及兩年內不出現這種行為三次。”
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的答復是初步調查結果,具體案件還在調查中,后續會將處罰結果進行公示。
對此,王女士認為,市場監管部門對商家違法行為的定性存在偏差,即便以市場監管部門的定性為準,涉事商家是否符合免罰標準仍有待商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簽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含有虛假內容。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決定處罰幅度時,需綜合考量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危害后果嚴重性、涉案規模與性質、主動糾錯與配合程度等因素。
6月16日,海底撈相關工作人員回應媒體,經屬地監管部門實地調查,花生芝麻調味醬實際為6月9日當日分裝,產品資質、儲存及保質期均符合要求。分裝盒標簽上日期失誤系員工操作時誤觸鍵盤所致,共影響7筆外賣訂單。
海底撈還表示,對該失誤給顧客帶來困擾,深表歉意,已安排專人聯合外送平臺對受影響的顧客進行回訪溝通。同時,海底撈已啟動標簽系統升級,通過技術與流程的優化杜絕類似失誤,并提升員工操作的便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