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據“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消息,北京朝陽法院日前審結一起通過網站競價排名廣告服務將他人商標設置為關鍵詞引流的侵犯商標權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公司承擔商標侵權賠償責任。
知名潮流玩具企業某文創公司是“泡泡瑪特”“Molly”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包括第28類玩具、自動和投幣啟動的游戲機等以及第35類廣告、貨物展出、自動售貨機租賃等。該公司發現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瑪特”“molly”時,搜索結果的第一條竟是某科技公司在該搜索引擎付費投放的廣告,點擊進入后會展示某科技公司招商信息,并自動彈出對話詢問:“想了解泡泡盲盒項目嗎?”
某文創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將其商標設置為關鍵詞并在搜索結果中顯示,構成商標侵權,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某科技公司認為,自身生產經營的商品為玩具售賣機,與某文創公司銷售的玩具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且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泡泡馬特”“molly”,與某文創公司商標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構成侵權。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某搜索引擎中,自行通過網站提供的競價排名廣告服務將“泡泡瑪特”“泡泡馬特”“molly”設置為關鍵詞,致使其投放的帶有某文創公司商標的搜索結果占據搜索結果的第一條,屬于商標性使用。某科技公司設置的該關鍵詞、搜索結果詞條、客服聊天中使用的名稱與某文創公司的商標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且其經營的無人玩具售賣機與某文創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自動售貨機出租等屬于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
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公司未提起上訴,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