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王鑫
8月2日,財政部出臺《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風險。《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強調,國有金融企業應當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應當精簡會議、差旅等相關活動,開展商務宴請嚴禁講排場,嚴禁購買提供高檔酒水,嚴禁違規購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以及配備高檔辦公家具。
近期有金融企業員工高薪引發輿論熱議,《通知》對此明確指出,金融企業要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政策要求。
《通知》表示,金融企業的工資要向一線員工傾斜,“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干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對于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通知》還要求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當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并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對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在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防范金融風險方面,《通知》提出,金融企業應當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做實資產風險分類,定期對各類資產風險分類開展重檢,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不得以無效重組等方式隱瞞資產的真實風險狀況。
“無效重組”被定義為法院以外的對不符合條件的債務人進行的債務協議重組,或者重組后債務人難以實質性提質增效、化解風險的債務重組,《通知》顯示,這類債務人包括三類:已被國資委或省級政府列入“僵尸企業”名單的;主要靠政府或企業總部補貼和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率超過85%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經營性凈現金流為負值,并經債權金融企業評估存在實質性經營風險的;以及因生產經營困難已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一年以上,并經債權金融企業評估復工無望的。
不良資產處置方面,《通知》要求在不良資產核銷前,金融企業要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實施必要追償程序;核銷后要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繼續推進資產保全和盡職追償,并建立定期統計報告制度,落實董事會監督職責。金融企業不得通過處置不良資產進行利益輸送,不得通過虛假轉讓不良資產,掩蓋真實資產質量。
據了解,《通知》適用于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