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月31日向納川股份時任控股股東及董事長陳志江、北京睿匯海納科技產業基金(有限合伙)下發關注函。1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發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5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顯示,2019年4月26日,陳志江作為福建納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控股股東及董事長與北京睿匯海納科技產業基金(有限合伙)簽署了《陳志江與北京睿匯海納科技產業基金(有限合伙)關于福建納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
同日,雙方簽署了《陳志江與北京睿匯海納科技產業基金(有限合伙)關于福建納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并實際按《股份轉讓協議二》執行。陳志江、北京睿匯海納科技產業基金(有限合伙)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對公司隱瞞《股份轉讓協議二》,導致公司信息披露內容不實。
陳志江、北京睿匯海納科技產業基金(有限合伙)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深交所規定。根據相關規定,深交所將對陳志江、北京睿匯海納科技產業基金(有限合伙)啟動紀律處分程序。